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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9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海财经·证券导报7月16日讯(记者 马梓皓)7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步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城市(海口、三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儋州、文昌、琼海、东方、澄迈、临高、陵水等7市县)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

在筹集方式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在建设规范上,实施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在实施主体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保障对象上,实施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在租金标准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可进一步降低。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资金、土地、审批、税收、金融、民用水电气优惠等多方面提出相应支持政策,引导个人提供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筹集改造社会闲置房源。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关键词: 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吴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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